台灣世界展望會急難救助暨醫療補助辦法
國內事工部
94.04.13修訂
一、目的:
協助家庭因戶內人口發生意外事故、家庭變故或突患疾病、受傷、罹患慢性疾病等情形造成生活陷入困境者,提供急難救助金(喪葬補助/緊急生活補助)或醫療補助金(醫療生活補助/醫療各項補助),以解決家庭經濟之迫切需求。
二、補助對象:本會受助家庭及其他符合本會受助條件之清寒家庭成員。
三、申請條件:
(一) 戶內人口死亡無力殮葬(喪葬補助)
(二) 負擔家庭主要生計責任者,因意外事故、失蹤、非自願性失業、其他原因(緊急生活補助)或罹患重大傷病(醫療生活補助)無法外出工作致家庭生活陷於困境
(三) 突然罹患疾病、因意外或特殊事件而受傷、或罹患長期慢性疾病並確實前往就醫者(醫療各項補助)
符合上述情形之一者,於事發一個月內得檢附相關證明文件申請之。
四、申請方式:
由中心社工員協助案家提出,經督導(主任)同意/核定,轉送區辦NSP專責同工覆核/確認。
五、申請資料:新(開)案:急難救助申請表/醫療補助申請表
1. 相關證明資料及檢附文件
舊案:
1. 醫療補助追蹤報告
2. 相關證明資料及檢附文件
結案:
1. 急難救助結案報告/醫療補助結案報告
六、補助標準及檢附文件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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補助性質 |
個案類別 |
補助項目 |
對象定義 |
申請人 |
檢附資料 |
補助說明 |
補助上限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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急難救助 |
喪葬死亡 |
喪葬補助 |
家戶內人口死亡,其家庭無力殮葬者 |
死者配偶或親屬、主要照顧者/受照顧者 |
※死亡診斷書 ※喪葬費用收據 ※戶口名簿影本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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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,000元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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生活補助 註: 1.若因發生意外事故致罹病或受傷者,僅能選擇一項(緊急/醫療)生活補助類別申請之 2.同一事件以申請一次、一項生活補助為原則 |
緊急生活 補助 |
家庭主要生計責任者,因意外事故、失蹤、非自願性失業或遭受家暴、兒虐等情事無法外出工作,致使家庭生活陷於困境者 |
(傷者)本人、配偶或親屬 |
※疾病診斷書 ※醫療費用收據或催款單 ※家庭訪視紀錄 ※法院判決書 ※戶口名簿影本 |
同一事件以補助一次為原則 |
5,000 ︱ 10,000 元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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醫療補助 |
醫療生活 補助 |
家庭主要生計責任者,因罹患重大傷病仍在就醫或休養而無法工作,致使生活陷入困境者 |
罹病/傷者本人 |
※疾病診斷書 ※清寒證明 |
以補助一年為限 |
2,000 ︱ 5,000 元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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醫療 各項 補助 |
醫療費用 補助 |
有實際醫療行為,但因醫療費用過高,無力負擔者 |
罹病/傷者本人 |
※疾病診斷書醫療費用收據或催款單 |
針對疾病種類、嚴重度不同需有個別性之補助金額 |
3,000元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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個案類別 |
補助項目 |
對象定義 |
申請人 |
檢附資料 |
補助說明 |
補助上限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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醫療補助 |
醫療 各項 補助 |
營養品/復健器材補助 |
罹患疾病或受傷致使營養缺乏或身體機能喪失,亟需補充特殊配方之藥品、食品或特殊輔具者 |
罹病/傷者本人 |
※疾病診斷書 ※購買營養品/特殊輔具之發票或收據 |
以補助一季為限 |
2,000元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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就醫交通 補助 |
因前往就醫所產生之交通費用 |
罹病/傷者本人 |
※疾病診斷書 ※車票 ※交通支出收據 ※原住民就醫交通補助證明(原住民民眾每次就醫得向當地衛生所申請500元) |
※請詳細說明案主就醫之交通流程及所搭乘之交通工具 ※若無法提供交通收據者,則依同工交通費申請辦法,一公里以補助4元為原則(公里數請確實標記) |
2,000元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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健保補助 |
已納入全民健保,但無力繳納先前欠費並已辦理分期繳納或紓困貸款者 |
在保者本人 |
※健保IC卡影本 ※健保費繳納收據 ※分期攤繳健保費證明 |
※為非『貧童健保補助計劃』之受益對象,且目前已在保中 ※補助金額以繳款單應繳金額之2/3以下為原則 |
2,000元 |
註:災害發生造成屋舍毀損,詳參照『台灣世界展望會災害救助辦法』進行補助事宜。
七、急難救助與醫療補助申請及作業流程:
醫療補助 急難救助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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